索 引 號: | 753001/2025-00264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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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
名 稱: |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區(qū)域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fā)布日期: | 2025-04-18 | ||
文 號: | 梅市公積金委〔2025〕7號 |
梅市公積金委〔2025〕7號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區(qū)域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措施》已經(jīng)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4月11日
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加強防災減災的決策部署,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結(jié)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自然災害危險區(qū)域建房戶避險搬遷(下稱“避險搬遷”)的繳存職工及配偶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需個人支付部分,可申請?zhí)崛∽》抗e金。同時,本人及配偶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余額用于雙方父母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需個人支付部分。
二、 支持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
避險搬遷的繳存職工及配偶購買集中安置房等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不受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繳存職工(含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20倍限制。
三、 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避險搬遷的繳存職工自有住房暫不具備居住條件,租賃住房可按需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 鼓勵避險搬遷群眾開戶繳存
鼓勵符合避險搬遷條件的群眾以靈活就業(yè)人員開戶繳
存住房公積金,享受單位繳存職工同等待遇。
本措施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解讀:《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自然災害危險區(qū)域建房戶避險搬遷安置政策措施》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