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天屆滿。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號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與應訴科)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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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梅市環(huán)審〔2025〕49號 梅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關于煙標印刷生產線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