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2016年梅州市城鄉(xiāng)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最低標準的通知
梅市民字〔2016〕20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xiāng)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fā)布2016年全省城鄉(xiāng)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fā)〔2016〕6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調整農村五保供養(yǎng)標準參照指標的通知》(粵民發(fā)〔2015〕87號)、《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16年市政府重點工作和市十件民生實事責任分工表的通知》(梅市府辦明電〔2016〕4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2016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8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16年梅州市城鄉(xiāng)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最低標準制定如下,請貫徹執(zhí)行。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梅州市城鎮(zhèn)最低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485元、農村最低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335元;城鎮(zhèn)最低低保補差水平為每人每月419元、農村最低低保補差水平為每人每月191元。
二、從2016年1月1日起,梅州市農村五保年供養(yǎng)標準提高到6470元/人以上,確保不低于所在縣(市、區(qū))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各縣(市、區(qū))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府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五保名冊予以補發(fā),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五保戶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四、各縣(市、區(qū))制定的城鄉(xiāng)低保標準、補差水平和農村五保供養(yǎng)標準,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qū)可適當提高,并將城鄉(xiāng)低保標準、補差水平和農村五保供養(yǎng)標準報市民政局備案。
梅州市民政局
2016年5月1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