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城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條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六條
開發(fā)利用國有土地,開發(fā)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于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征用手續(xù)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
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并調劑土地后,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體仍繼續(xù)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征用的,其所有權不變。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單位兼并農民集體企業(yè)的,辦理有關手續(xù)后,被兼并的原農民集體企業(yè)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依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使用的非本鄉(xiāng)(鎮(zhèn))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xù)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guī)定補辦征地手續(xù),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fā)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ㄒ唬┯捎诖?、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于土地開發(fā)、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yè)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
土地調整的;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xù)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xù)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辦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時止使用的,有下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xiāng)(鎮(zhèn))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xiāng)(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yè)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事業(yè)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guī)定清查處理后,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單位繼續(xù)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xiāng)(鎮(zhèn))或村集體所有。
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事業(yè)單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xiāng)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使用本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xiāng)(鎮(zhèn))、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xù)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原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他單位占用,原使用單位因恢復宗教活動需要退還使用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退還。確屬無法退還或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經協商、處理后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軍事設施用地(含靶場、試驗場、訓練場)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或劃撥土地的文件確定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規(guī)定處理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國家確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軍事設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軍隊,現由其他單位使用的,可依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為他項權利。
經國家批準撤銷的軍事設施,其土地使用權依照有關規(guī)定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依法接收、征用、劃撥的鐵路線路用地及其他鐵路設施用地,現仍由鐵路單位使用的,其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鐵路線路路基兩側依法取得使用權的保護用地,使用權確定給鐵路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國家水利、公路設施用地依照征用、劃撥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劃定用地界線。
第三十四條
駐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經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商被駐單位規(guī)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條件后分別確定實際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原由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軍隊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除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應當退還的外,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可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但嚴重影響上述部門的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暫不確定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轉讓的,經依法處理后再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使用權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劃撥文件確定;沒有審批、劃撥文件的,依照當時規(guī)定補辦手續(xù)后,按使用現狀確定;過去未明確劃定使用界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土地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后一次劃撥或征用文件確定使用權。
第三十九條
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此準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一九八二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后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xù)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后作為資產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yè)。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給股份制企業(yè)。
第四十一條
企業(yè)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yè)破產后,經依法處置,確定給新的受讓人;企業(yè)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企業(yè)破產時,其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法人之間合并,依法屬于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以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辦理劃撥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農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給聯營或股份企業(yè)。
第四十五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國務院發(fā)布《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在《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
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fā)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guī)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礎,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guī)定標準,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允許繼續(xù)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樓房除外),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確定為共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用途或優(yōu)先使用單位,次要和服從使用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上述兩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屬合法批準征用、劃撥的,可按批準文件確定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七條
他項權利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約定設定。他項權利可以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時確定,也可以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后增設。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按處理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fā)的《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同時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