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3〕57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涉砂石土處置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3〕49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涉砂石土處置工作的補充通知》(粵自然資礦管〔2024〕502號)等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一是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用地的項目。二是經有相應項目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
工程施工范圍是指: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含臨時用地)范圍內;經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為已批準的施工方案中明確的施工范圍。
施工期間是指:已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手續(xù)有效期間;經有權部門批準的項目不超過批準的施工方案明確的施工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工程建設項目自用部分的砂石土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項目施工不可避免產生的,不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設項目合理施工需要范圍內(一般包括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和護坡砌筑等基礎用途),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項目自用的砂石土資源應納入成本管理,在設計施工方案、預算中體現。有關施工方案應經嚴格審查批準且已明確工程建設所涉及動用量的砂石土。
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中不可避免產生的,除本工程自用部分以外的砂石土。
二、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等,以下統(tǒng)稱“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砂石土余渣量測算,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審批按以下方式確定:
?。ㄒ唬┤渴褂檬屑墖匈Y金或者市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量不足10萬立方米的,處置方案由建設單位報建設項目批準部門審批;砂石土余渣量在1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處置方案由建設單位報建設項目批準部門審批后報市政府備案。
(二)其他投資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處置方案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門審批。
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處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展處置工作。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處置方案應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在提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時應通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交易大廳和當地主要報刊等形式公開發(fā)布,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三、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處置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門,且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不得由項目建設主體、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
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以市場評估價和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為基礎,最終按處置方案確定的價格為出讓起始價,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處置。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公開交易結果的涉稅信息由處置主體同步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四、有條件的縣(市、區(qū))可依法探索統(tǒng)一堆放、統(tǒng)一運輸、統(tǒng)一加工處理、統(tǒng)一銷售等的處置管理模式。
五、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處置收益歸政府所有,按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ㄒ唬┤渴褂檬屑墖匈Y金或者市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處置收益歸市級財政。其中,對歸屬梅江區(qū)(梅州市經開區(qū))范圍內收儲的土地開發(fā)工程項目砂石土余渣收益,由市級財政和梅江區(qū)(梅州市經開區(qū))財政按7∶3的比例進行分成。
?。ǘ┛h級及以下國有資金或者縣級及以下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處置收益歸縣級財政。
(三)除第(一)、(二)項以外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處置收益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qū))財政與市財政按5∶5比例分配,繳入市、縣(市、區(qū))國庫。
礦山生態(tài)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土石料,在保障用于本修復工程后剩余的砂石土銷售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qū)生態(tài)修復。
六、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監(jiān)管??h(市、區(qū))政府統(tǒng)籌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工信等部門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余渣利用進行監(jiān)管。建設單位落實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主體責任,建設項目批準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批準、誰監(jiān)管”的原則落實監(jiān)管責任。屬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共同監(jiān)督落實砂石土余渣處置工作,建設單位將未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處置的砂石土余渣外運的,列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屬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巡查監(jiān)管范圍。對超出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和標高采挖砂、石、土的,建設項目批準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制止和責令恢復治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屬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七、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對轄區(qū)內的洗砂場、建筑石料破碎場(持證礦山除外)進行全面排查,對用砂、用石沒有合法來源以及沒有依法辦理環(huán)評、用林、用地審批手續(xù)的,由屬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縣級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并告知供電企業(yè)。
八、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通知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政策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政策規(guī)定為準。